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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5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 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 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 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 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 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 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 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