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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 考成選定事項擬訂考成細目、考評標準及其權數,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 得申請調整。

前項調整之申請,各國營事業應在年度結束三個月前提出,各主管機關並 應在年度結束二個月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