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82 年 04 月 07 日)
第7條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程序 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