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82 年 04 月 07 日)
第5條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 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 一 機密性公文。 二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三 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 (圖) 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 。 四 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