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82 年 04 月 07 日)
第2條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總統府及立 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之規定,於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