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82 年 04 月 07 日)
第10條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傳 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傳真公文,如有頁數不全或其他有關問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通知 發文單位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