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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5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 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 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