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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5-1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