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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