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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