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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4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