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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