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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8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