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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13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