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9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