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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7條
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 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 人員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