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89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 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 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