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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89 年 05 月 19 日)
第3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