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訴願決定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92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 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 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 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