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訴願決定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87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 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 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