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訴願決定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83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