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訴願事件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