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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4條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 代理人署名。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 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 行二字。

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