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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2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 子文件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