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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 93 年 11 月 10 日)
第6條
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先行派員鑑定 ,必要時,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造具表冊 ( 格式如附件) 由本館委託專業機構、學者專家審查保存價值。

前項審查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