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 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

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