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19條
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 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