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17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通知如為駁回之決定者,並應敘明理由。

第一項書面通知經申請人事先同意者,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 其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