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 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

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

二、文物之內容要旨。

三、文物之取得日期。

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