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5 月 04 日)
第10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

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移交目錄。

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五、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六、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七、文物之現況。

八、文物之產權登記及保險事項。

九、文物保管上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十、移交日期。

十一、具機密性之文物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事項。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