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2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 不符典藏效益者,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 後,辦理文物註銷。

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 規定處理。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總統、副總統各類文物之保存年限與註銷辦法,及其銷毀、作為推廣教育 品或修護實驗品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