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條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 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

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 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 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 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