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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 63 年 04 月 18 日)
第1條
本院為指導、聯絡、獎勵學術研究,加強學術發展,依本院組織法第二條 第二款之規定,訂定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2條
本院設置之訪問研究學人,須具有國內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 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相當於講師以上之資格。

第3條
訪問研究期間,以三個月至一年為原則。

第4條
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所處) 在同一時期每所處暫以接 受兩名訪問研究學人為限。

第5條
凡申請為本院訪問研究學人者,應於預定到院研究三個月之前向本院有關 所處提出下列文件:

一、研究計劃; 二、最近三年內之著作; 三、簡歷表; 四、所在學校或研究機構首長之推薦函。

第6條
訪問研究申請案件先由有關研究所處審查,經所務會議通過並洽定協助或 指導人員後報請本院院長核定之。

第7條
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得享受下列之優待:

一、研究補助費之資助; 二、研究室之供應,圖書資料之閱覽,儀器標本之利用,實驗藥品之供給 ; 三、本院醫務室之醫療服務; 四、本院交通車之搭乘。

第8條
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院及有關所處之規定; 二、參加所在所處之學術討論會,並至少主講一次,報告其研究成果; 三、訪問期滿時應提交研究報告一式二份,除一份由所在所處留存外,另 一份轉送其推薦學校或研究機構; 四、研究成果發表時,須註明「本書 (或論文) 係在中央研究院訪問研究 期間完成」字樣。

第9條
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滿後,得由本院給證明文件 (格式另定) 。

第10條
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及學術機構所推薦之訪問研究學人,得比照本辦法辦 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