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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 63 年 04 月 18 日)
第8條
訪問研究學人在本院訪問研究期間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院及有關所處之規定; 二、參加所在所處之學術討論會,並至少主講一次,報告其研究成果; 三、訪問期滿時應提交研究報告一式二份,除一份由所在所處留存外,另 一份轉送其推薦學校或研究機構; 四、研究成果發表時,須註明「本書 (或論文) 係在中央研究院訪問研究 期間完成」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