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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8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 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 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國防部及各高級司令部直屬第一層幕僚機構,經國防部視其業務性質,有 使用印信之必要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應由總統府製發之印或關防及職章,如因特殊情形不及製 發時,得由國防部依定式暫為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依前三項規定,由國防部逕行或暫為製發,或由其決定機關所製發之印或 關防及職章,其製發及使用規則,由國防部擬訂,層呈總統核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