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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5條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 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 機關之公文。

三、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