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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4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 )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 政府製發。

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 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 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