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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1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 ;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 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 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 ,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 立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