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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  ( 69 年 01 月 22 日)
第1條
自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公布後,原發給特卹金之顧念意 旨,業已消失,現行特卹有關規定,應配合變更,政府特任官及中央級民 意代表,可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辦理撫卹,不再辦理特卹,以免重複 ,至國家元勛之特卹,則仍予保留,並提高其特卹金給與標準為新台幣貳 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