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 71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勳章如有遺失,得由受領人聲敘理由,函請原請授勳機關轉請總統府補發 ;但已停頒者,不再補發。

勳章證書如有遺失,得依前列手續轉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