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授予手續 ( 70 年 09 月 23 日)
第15條
授予勳章,應舉行授勳典禮,其日期簽請總統指定或由代授機關定之,如 受勳人在地方或國外,得派員或由駐外使領館酌定日期授予之,但有特殊 情形時,得簽請總統或由代授機關提前授予,免行授勳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