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 70 年 12 月 07 日)
第6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