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 70 年 12 月 07 日)
第4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