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  ( 70 年 12 月 07 日)
第11條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 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