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  ( 75 年 11 月 28 日)
第2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