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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3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