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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2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