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 年 05 月 24 日)
第5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基本資料。

二、文物取得日期。

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

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

五、文物註銷後建議處置方式。

六、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