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 年 05 月 24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