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 年 05 月 2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 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 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